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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并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十三冶等驻并中央企业公安机构和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移交 按照属地原则和办学层次,十三冶等17户中央企业在太原市范围内32所中小学校分别移交市教育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19个公安机构移交太原市公安局,实现学校、公安机构与中央企业分离。 (一)移交市教育局和有关县(市、区)学校32所 1、市教育局6所: 十三冶一中、 十三冶二中、太原机车厂子弟中学、晋机中学、星火二中、化二建中学 2、杏花岭区7所: 机车厂子弟小学、星火一校、星火二校、星火三校 、十三冶第一小学、星火一中、煤气化第四小学 3、尖草坪区4所: 十三冶第四小学、太原第二热电厂子弟学校、晋机三校、太原轨枕厂子弟学校 4、万柏林区6所: 晋机一校、晋机二校、汾西机器厂子弟学校、煤气化一中、化二建子弟小学、煤气化第一小学 5、小店区2所:太航子弟学校、原铁三局二中 6、晋源区1所:太原一电厂学校 7、高新区1所:中辐院联合学校 8、清徐县1所:6617工厂子弟小学 9、古交市3所:煤气化二中、煤气化第二小学、煤气化第三小学 10、迎泽区1所:原铁三局一中 (二)移交市公安局公安机构19户 长安派出所(晋机)、胜利派出所(机床厂)、汾西派出所(汾机)、银燕派出所(太航)、平安派出所(25公司第三工程处)、铁十二局公安处、铁十二局公安处第二公安分处、铁十二局公安处第三公安分处、铁十二局公安处第五公安分处、铁十二局公安处第六公安分处、十七局公安处、十七局公安处第一公安处、十七局公安处第五公安处、十七局公安处第七公安处、十七局公安处第八公安处、 铁路工程公安局第三公安处(铁三局)、中铁六局第三公安派出所、冶建派出所(十三冶)、源化派出所(煤气化)。 二、 人员移交 (一)人员移交以财政部批准的人员经费人数口径(含学校内退人员和离退休教师)为准,逐校、逐所进行成建制整体移交。有关部门要配合企业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和交接手续。 (二)学校、公安机构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地方教育、公安部门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算。在职人员移交后,基本养老保险转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地方标准执行。 (三)学校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后,其养老保险纳入事业单位社保系统管理,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助按照教育部门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学校、公安机构领导职级待遇和教职工、公安干警专业技术职称由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 (五)移交学校人员、公安机构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教育、人事编制等部门参加,按照现行省定编制标准和企业办学实际进行核编,按程序汇总上报。 三、资产移交 (一)学校、公安机构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分别划拨市教育局或市公安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移交前学校和公安机构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公安干警的工资(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号文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差补部分)、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在正式移交前全部由企业负责解决。 (二)学校、公安机构目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公安机关使用。 (三)学校、公安机构移交时要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四)学校、公安机构的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公安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学校、公安机构移交后职工居住企业宿舍的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六)学校、公安机构移交后,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及早进行资源整合。 四、经费问题 (一)经费的确定 人员经费:学校、公安机构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套改由市人事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参加,按所属中小学校、公安机关同类人员2005年标准计算。 公用经费:以地方政府2005年安排预算的标准,结合财政部核定的移交经费基数确定。 (二)经费的分担 移交学校、公安机构三年过渡期(2005年-2007年)经费以财政部批准的经费基数为准,企业按各自承担比例支付3年,其余费用由财政部转移支付;三年后按财政部核准的经费基数由财政部全额转移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市接收的由市财政承担,属县(市、区)接收的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三)学校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重新核定,原交付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划入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企业转事业补差部分从财政部核准的经费基数中解决,不足部分,那一级接收的由那一级财政解决。 五、时间要求 2005年12月25日前由市政府与企业签定移交协议,上报省财政厅补助基数和划转申请,确保在年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移交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璞(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范世康(副市长) 成 员: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中(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郭 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二万(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贺冠明(市房地局副局长) 王晓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静南(市编办副主任) 车建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富旺(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梦春(市公安局副局长) 薛维梁(小店区副区长) 许 强(迎泽区副区长) 贾秀荣(杏花岭区副区长) 傅建荣(尖草坪区副区长) 张 霞(万柏林区副区长) 刘晓黎(晋源区副区长) 傅俊平(古交市副市长) 傅化东(清徐县副县长) 高志文(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 各相关驻并中央企业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梁争平(兼);办公室副主任:郭鸿(兼)、办公室成员:连瑞林、贾瑞琦、江宝善、程生峰、刘贵虎、李庆保、齐聪文、张艳阳、陶英、张洪斌、牛国晋。 (二)各中央驻并企业相应成立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公安机构移交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移交事宜。 (三)各县(市、区)政府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移交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市财政局牵头做好财政部与财政厅联系和有关经费核拨等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学校移交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公安机构移交工作。 4、市劳动保障局要做好移交中涉及的学校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计算,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 5、市编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共同对移交学校、公安机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6、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积极主动为学校办理土地和房产证,有关证件变更所需费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免除,或实行即征即返。 7、市人事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参加,做好移交人员安置及工资套改工作。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工作纪律 中央驻并各有关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政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严禁突击调动安排人员,突击调整个人待遇,突击花钱和处置国有资产,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对移交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并主动做好化解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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