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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太原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7
    并政发〔2006〕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6年1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市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建筑节能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目标任务
        以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持续达到节能降耗标准为目标。太原市市区新建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民用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从2007年起,施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市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到202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80%。全市民用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培训,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
    的节能氛围,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为建筑节能工作创造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1、为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太原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建管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规划局、房地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管委总工程师担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管工作。成立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节能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2、搞好建筑节能规划,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市建管委要会同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制定分阶段实施建筑节能规划,确定近期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计划,加快实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搞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
        (三)规范实施,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确保国家和省节能标准规范的落实。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有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能耗专项说明;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管部门对未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于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处罚。
        (四)重点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
        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有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要重点发展推广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等。
        (五)各司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工作主管和综合协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和改造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科技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经济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质监部门要做好建筑节能产品、设备质量安全工作;税务及有关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优惠;物价部门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法规确定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和方式;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推进建筑节能的机构、人员、经费等相关工作。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约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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