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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太原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7
    并政发〔2006〕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2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进一步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特殊人员实行“分类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原则
        根据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提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员及重残人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
        二、分类施保标准
        符合下列身份类别的人员,可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最高分类救助:
       (一)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定期治疗的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
       (二)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人员;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丧偶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的子女;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
       (三)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多胞胎未成年子女;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持有三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四)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工资的集体企业职工申请城市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上述分类施保条件的,按原申请审批程序持下列相关证明办理:
       (一)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患重大疾病人员,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二、三级残疾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持身份及财产情况证明;
       (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簿、身份证;
       (五)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丧偶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的子女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有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持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学校证明;
       (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多胞胎未成年子女,持户口簿;
       (七)按实际收入核算的集体企业职工,持所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相关要求
       (一)现城市低保对象中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本通知重新核定,及时调整待遇;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按本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低保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低保对象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以及在不同区域重复享受低保等违规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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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taiyuan    责任编辑:ta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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